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美景赏析 美景赏析

景区管理规定_景区管理标准

tamoadmin 2024-08-23 人已围观

简介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2.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3.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4.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5.景点管理条例有哪些6.旅游业管理办法旅游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对于旅游行业的人来说景区管理是很重要的,你的景区管理的好好,就不用害怕会没有客源,那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2.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3.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4.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

5.景点管理条例有哪些

6.旅游业管理办法旅游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

景区管理规定_景区管理标准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对于旅游行业的人来说景区管理是很重要的,你的景区管理的好好,就不用害怕会没有客源,那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1

 景区运营管理主要工作包括景区环卫、景区安保、内部经营管理、票务管理、游客服务中心管理、地方关系处理等。

 (一)景区环卫:景区环卫是景区给游客留下良好印象的重要工作之一,现在各地景区的垃圾桶大多数都是根据景区环境定制的生态垃圾桶,为了方便清理也都是套筒,景区环卫不仅要保证景区的整洁卫生,还要肩负起景区环境的保护宣传职责,提醒游客文明旅游,景区内的垃圾要保证日清日毕,垃圾收集场尽量隐蔽切要在景区外部。

 (二)景区安保:景区内的安保不仅要保证景区内旅游秩序的正常,还要承担游客意外的应急处理,景区内部安全隐患的排查与上报,尽量保证景区内部安全保障无死角,保证游客旅游的顺畅性与安全性。

 (三)内部经营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包含车船运营,旅游商品售卖等,在这方面要保证游客的有序乘车,对于特殊人群要特殊处理,如老、幼、孕、残人群,尽可能提供方便,这也是景区服务水平的一个展现,可以有效提升景区美誉度。旅游商品的经营要保证产品的地方特色与纪念价值,商铺的定位要定在景区的出入口和人流聚集区,同时要保证游客游览过程中购物需求,在旅游线路上设立小型商铺。

 (四)票务管理:票务是景区管理中的财务重地,也是掌控市场的重要介质,完善的'票务管理体系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票务流失带来的经济损失,提升游客购票的便捷度,还可掌控市场渠道,灵活变通。

 (五)游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是景区对外服务的第一窗口,直接影响着游客对景区的第一印象,完善的设施设备不仅可以为景区运营提供保障,还能提升游客旅游过程中的满意度。充电、寄存、医务、轮椅、导览、资讯、投诉、纠纷处理等都是游客服务中心必备的保障功能。

 (六)地方关系处理:这也是很多景区面临的最长久、最棘手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老百姓为获得利益破坏景区设施、聚众闹事、倒票倒人,地方主管部门为获得利益各种检查、安排接待等。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没有固定的解决模式,还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灵活解决。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2

  旅游景区管理的特征

  (一)关联性

 这一特性是由旅游景区自身特征和管理的目的所决定的。旅游景区具有综合统性,而管理就是要让合理配置,发挥最大效用。所以整合各种,将各节点进行关联,这就是旅游景区的管理体系,有效使用,为旅游者提供周到、舒适、快捷的服务,这内容和过程都具有综合的关联性。

  (二)动态性

 旅游景区所具有的时效性使得景区运行中的人、财、物、信息等都是在一种动态的环境中流动,所以管理活动就是要适应各种动态环境,对变动中的组织进行有效配置而旅游景区的管理更是需要在供需不断变化时对管理内容、方法和模式进行适时优化。

  (三)科学性

 旅游景区管理中会出现程序件和非程序件,对于程序件的管理就是程序化、流程化,而非程序就需要边运行边探讨,一般而言,旅游景区管理中往往应该对非程序性活动进行规律性的总结,最终项目化。降低管理难度,除此之外,科学性还体现在景区管理不能只从自身主观愿望出发,还必须考虑全面,兼顾各相关主体的利益,从科学理论出发,提高管理水平。

  (四)文化性

 旅游景区提供给旅游者的体验具有明显的文化特性,现代景区的提升途径就是不断提高文化品位,从而强化吸引力。这就要求在相应的管理活动中注入文化理念,在员工管理中体现人本主义思想,让旅游者在旅游经历中深切体验到一种强烈的文化气息、一种美的享受。

  (五)创新性

 旅游景区内部每一个具体的管理对象很难用固定模式来进行管理,景区的特定时效性也要求管理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赋予景区吸引物新的诉求点和创意点,对旅游者行为的管理和服务更呼唤人本关怀的创新,管理的创新性来源于管理的动态性,是旅游景区吸引内容和综合统一性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六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各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和数量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第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 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创建资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景区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发展状况等。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景观评估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二)景观价值评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议组,听取申报景区的陈述,取差额投票方式,对景区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景区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与市场辐射力等。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未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三)现场检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国家级检查员成立评定小组,取暗访方式对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导游导览、购物等游览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对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状况,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等方面。现场检查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四)社会公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五)发布公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各质量等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检查员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需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熟悉景区建设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见附录),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旅游景区研究、管理的专业人员,旅游景区协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取分级培训聘任的方式。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证书,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国家级与地方级检查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

4、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录1: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明查)工作规范(略)

附录2: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暗访)工作规范(略)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形成一定规模的以风景名胜为主要游览内容、划定范围、接待游客的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 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瀑布、动物、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地貌、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民族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人文景观突出、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确定后,应当沿线立桩,标明区界。主要入口处应当按统一规定设立入口标志和标徽。第四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对风景名胜的调查、评价和申报列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有关管理措施;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批风景名胜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各级风景名胜区。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授予的管理职能,归口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各项规划;对本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其机构和人员编制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设置形式和规模应当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第六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调查、评价、列级第七条 风景名胜调查内容分为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两类。

自然景物是指山岳、丘陵、盆地、林海、雪山、峡谷、地热火山;江河、湖泊、溪潭、水源、矿泉;特殊岩体、石芽、岩溶、溶洞、冰川、冰蚀、冰碛、冰碛地貌、飘砾、板块碰掸带地质地貌、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野生植物群落、动物、珍稀物种、古树名木、微生物;朝阳、夕辉、星辰、云雾、霜雪、佛光、海市蜃楼等。

人文景物是指古人类遗址、古碑、古建筑、古园林、石窟、摩崖石刻、古代工程、古战场、古墓葬、古驿道;古代经济、文化、科学遗迹;现代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大型壁画、雕塑;民俗、民情、民族节日、民族文化艺术、典型民居、民族村寨及其相关设施;传统手工艺品、土特产品等。第八条 风景名胜必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调查、评价由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提出《风景名胜调查、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按《实施办法》附件一执行。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分别依照《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按《实施办法》附件二执行。

申报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三章 保护第十条 风景名胜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其形态。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景区的游人,都必须爱护景观、景物、设施和环境,遵守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规章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制。在景区入口和有关景点,应当设立说明和保护标牌。

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编制并发布。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的行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第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中英文景区景点标志牌。

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发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登山、潜水、摩托艇、牵引伞等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景点管理条例有哪些

1.风景名胜区监督检查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2)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保护的情况;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院有关部门。

2.风景名胜区违法处罚

(1)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开山、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上列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和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4)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报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和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6)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3)改变水、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8)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2)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4)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5)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9)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2)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4)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5)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6)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旅游业管理办法旅游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规范景区景点的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及文化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公安、工商、国土、民政、建设、规划、、文化、宗教、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海洋、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旅游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禁止修建带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性质的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 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 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活动。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项目。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条 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具备处理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清除乞丐和人。防止敲诈、勒索、围堵旅游者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积极开发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有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

可以更好的规划旅游线路,为游客提供服务。

2.《旅游政策与法规》

五台山景区

记者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获悉,自2021年1月1日起,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将恢复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游客第一次门票收费,全票135元/人,半票70元/人;全国范围内的医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免票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25日。

为配合疫情防控,五台山景区仍实行实名登记制分时段订票制度,并实时监控进山人群密度。暂定每天接待不超过3.5万人。如果指定时间段超过限定数量,将无法获得门票。

平遥古城景区

记者从平遥古城景区获悉,2021年1月1日起,平遥古城景区将恢复对全国游客的平日门票收费政策。平遥古城全价票每张125元,半价票每张65元;林思庙的门票价格是35元,半价票是15元。国家寺全价票25元,半价票10元。游客可通过平遥古城景区官方服务平台、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预约,也可通过携程、驴妈妈、美团等平台购票。由于平遥古城景点较多,游览时要单独核对二维码,每个景点只能游览一次。

此外,平遥古城景区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免费开放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25日。游客可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有问题可以咨询0354-5690000。

黄祥福景区

记者从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获悉,旅游区内所有景点(包括相府景区、相府庄园、九女仙湖、国玉古城、蟒河景区、海会书院)将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对全国游客恢复首次门票收费。明年游览皇城相府的游客应访问景区公共平台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或者美团、携程、同程等线上。

旅游区暂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继续执行国家医务人员免费政策。国家医务人员可凭本人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免费就诊。

2021年1月期间,乘坐高铁前往晋城的游客可凭晋城东站高铁车票享受半价优惠。

3.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你想教语文还是高中语文?现在本科毕业生还能上小学,基本都需要一个硕士初中以上学历。如果你是旅游管理硕士,你你最好想办法留在学校。

如果真的想教语文,可以问问小学语文能不能报考,因为高中的学科特长太强了。试讲只持续15分钟,你完全可以不要看你的专业基础是否扎实。

小学教师跨专业考试s证相对宽松,但是如果有当地的规定(比如没有没有跨专业要求申请北京高中证明,但试讲时会提高标准)。

专业不对口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最远的是评职称,最近的是找工作。如果你有办法给你介绍学校,如果你没有办法,首先现在老师已经饱和了,代课老师的工作很难找。其次,如果要参加公开招聘,基本上所有学校都会要求专业对口。

4.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区别

文化和旅游局是行政单位。

旅游局的职责是:负责文化、文物、旅游机构的资金和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规划和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为了

:5.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

1.文化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中国的发展而建立的一门新兴学科美国旅游经济和旅游业。在我国,这门学科虽然诞生不过二十多年,但已经成为管理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部门。

2.文化旅游管理已与工商管理并列,是管理类一级学科。本专业培养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企事业单位需求的一线服务和管理专业人才。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综合素质,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发展基础,能够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3.文化旅游管理专业主要课程有旅游概论、旅游管理、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英语、酒店管理、酒店餐饮服务与管理、旅游概论、旅游文化学、旅游开发与管理、景区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旅游企业人力管理等等。

6.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模拟试卷

旅游管理主要学习旅游管理和旅游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导游、酒店、景区、旅行社提供服务和管理。比如:长途短途旅游规划、旅游线路设计、主题公园旅游经济管理、旅游宣传策划等。课程体系包括:

,《导游基础》,《旅游学概论》,《中国旅游地理》,《旅行社计调实务》,《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市场营销》,《旅游景区景点服务与管理》和《旅游经济学》。就业方向为:旅游企事业单位:酒店、景区、旅行社服务与管理、旅游规划、旅游开发与旅游营销、会展服务与管理。

:当然是7.《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管理专业主要课程有导游实务、旅行社管理、旅游礼仪、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政策法规、中国中国旅游地理旅游文化、旅游营销、旅游英语、旅游公共关系、旅游心理学、主要客源国概况、酒店管理概论等。和文科没什么冲突!可以,可以报考旅游管理文理科。中国旅游文化、旅游营销、旅游英语、旅游公共关系、旅游心理学、主要客源国概况、酒店管理概论、导游实务、旅行社管理、旅游礼仪、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政策法规、中国旅游地理等旅游管理专业的主要课程都属于文科。希望能帮到你!

是的,在志愿选择中,旅游管理也在文科选择的专业中。当然,易

8.旅游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

学科:经济学、工商管理。

主要课程: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学、经济法、旅游概论、旅游经济学、酒店管理原理、旅游与开发。

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旅游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一门新兴学科。在中国,这门学科虽然诞生不过二十年,但已经成为工商管理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部门。培养能够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的高级专门人才。